关于长兴县人民法院联合送达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的公示

其他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8 采购人:长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浙江 预算金额:¥97.000000 联系电话:0572-6152029 实施地点:长兴县雉城镇忻湖路999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72 数据采集:2026/07/18 17:34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长兴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长兴县人民法院联合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长兴县人民法院联合送达服务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970000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97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第二项对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法院文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长兴法院联合送达项目送达的文件属于国家公文,且具有涉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的文件作为国家机关公文,属于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必须由邮政企业的信件寄递业务完成,也就是邮政EMS,有且只能通过邮政EMS来完成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县分公司是长兴县域内唯一从事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央企,其企业性质、管理水平可最大限度为法院文件信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长兴县人民法院联合送达服务项目一直以来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县分公司承接,双方已形成合作默契,更了解采购人的流程及需求,具有连续性、整体性、关联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县分公司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县分公司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车站西路45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7月17日2026年07月24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兴县人民法院

联 系 人:余女士

联系电话:0572-6152029

传 真:/

地 址:长兴县雉城镇忻湖路999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长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联 系 人:佘科

监管部门电话:0572-6027789

传 真:/

地 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6号兴国商务楼1号楼1305室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